Page 12 - 114年度聖音慈善總會_第11屆會員手冊完整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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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高雄市聖音慈善會組織章程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年 3 月 1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年 3 月 01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年 3 月 14 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年 3 月 5 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定



            第  一  章   總  則

            第  一  條:本會名稱為高雄市聖音慈善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

            第  二  條: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            第  三  條:本會以結合民間善心人士,協助政府社會福利工作,發揚倫理道德,改善社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氣,促進社會安定、和諧為宗旨。

            第  四  條:本會以本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            第  五  條: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濱山街 2 號 3 樓之一。
                   電話:(07)767-0168

            第  二  章   任  務


            第  六 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1.協助政府推動各項社會福利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 2.從事遭逢急難民眾各項之救助服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3.殘障、敬老、育幼之關懷慰問。
                   4.設置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。
                   5.舉辦社會公益文教活動。

            第  三  章   會  員


            第  七  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。
            第  八  條:會員  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            第  九  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                 1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2.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            第  十  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於三個月前預告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            第  十一  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            第  十二 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)為一權。
            第  十三  條:會員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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