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 - 114年度聖音慈善總會_第11屆會員手冊完整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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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高雄市聖音慈善會組織章程
85 年 3 月 1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
87 年 3 月 01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定
99 年 3 月 14 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定
100 年 3 月 5 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定
第 一 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名稱為高雄市聖音慈善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結合民間善心人士,協助政府社會福利工作,發揚倫理道德,改善社會
風氣,促進社會安定、和諧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本會以本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: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濱山街 2 號 3 樓之一。
電話:(07)767-0168
第 二 章 任 務
第 六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協助政府推動各項社會福利工作。
2.從事遭逢急難民眾各項之救助服務。
3.殘障、敬老、育幼之關懷慰問。
4.設置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。
5.舉辦社會公益文教活動。
第 三 章 會 員
第 七 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
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。
第 八 條:會員 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
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
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九 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1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 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於三個月前預告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一 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二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
表)為一權。
第 十三 條:會員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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