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 - 114年度聖音慈善總會_第11屆會員手冊完整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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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高雄市聖音慈善會組織章程
第 廿一 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
日起計算。
第 廿二 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 廿三 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1.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2.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3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4.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廿四 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 廿五 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 廿六 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、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
施行,變更亦同。
第 廿七 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社會賢達人士為顧問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 五 章 會 議
第 廿八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
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
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 廿九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
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 三十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
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
之。
1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2.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3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4.財產之處分。
5.團體之解散。
6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。
第 三一 條: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
合開代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前項地區之劃分以聖一、聖二、聖三…劃分
原則,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由組長推薦以會員人數四分之一為代表,應報請
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。
第 三二 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
或臨時會議。理事、監事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
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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