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 - 114年度聖音慈善總會_第11屆會員手冊完整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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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高雄市聖音慈善會組織章程


            第  廿一  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起計算。
            第  廿二  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            第  廿三  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                 1.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2.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3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4.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            第  廿四  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            第  廿五  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            第  廿六  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、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行,變更亦同。
            第  廿七  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社會賢達人士為顧問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            第  五  章   會  議


            第  廿八 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
            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
            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            第  廿九 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          第  三十 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1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               2.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                 3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               4.財產之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5.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             6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。
            第  三一  條: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開代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前項地區之劃分以聖一、聖二、聖三…劃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,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由組長推薦以會員人數四分之一為代表,應報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。
            第  三二  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臨時會議。理事、監事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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