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 - 114年度聖音慈善總會_第11屆會員手冊完整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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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高雄市聖音慈善會組織章程
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四 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
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十 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1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4.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.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6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.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8.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 十六 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
監事會。選舉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二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
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
以抽籤定之。
第 十七 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2.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3.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4.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5.聘免工作人員。
6.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7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八 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
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
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
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十九 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.審核年度決算。
3.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4.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二十 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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